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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修訂最遲年內審議 通過可能性小

2015-01-13 09:26 來源:中國經(jīng)營報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十二五”最后一年,各項改革紛紛進入深水區(qū),個人信息聯(lián)網(wǎng)工作在開年邁出了新的一步。

  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開了由國稅總局、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根據(jù)草案,要建立包括自然人在內、覆蓋全面的納稅人識別號,同時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需將賬戶、投資收益、利息、單筆資金往來達到5萬元以上等信息,提交給稅務部門。

  不僅有唯一的識別號,還要求第三方對稅務機關提供數(shù)據(jù)。征求意見稿首次明文規(guī)定了各部門在信息共享上的法律責任,這成為推動個人涉稅信息聯(lián)網(wǎng)的一個重要動力。

  參與征求意見稿的部分專家認為,把個人信息共享給稅務機關,短期看是為了征稅服務,實現(xiàn)信息管稅的目的。長期看,通過這些信息建立的大數(shù)據(jù)庫平臺,有利于政府在未來的支出、轉移支付等環(huán)節(jié)安排準確的預算,減少瞞報、虛報等情況,最終在信息完善后,為實現(xiàn)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征收提供技術支持。

  技術條件成熟

  “目前個人信息在銀行、海關、稅務等部門有登記,只是法律并沒有要求各部門之間要共享信息,對銀行來說,自己花費精力和財力建立的數(shù)據(jù)系統(tǒng),不會輕易給稅務機關,但是一旦成為法律,信息共享將成為常態(tài)。”一位接近稅務機關的人員表示。

  在該人士看來,各部門之間都有保密協(xié)議,如果信息共享發(fā)生風險,這個責任該如何承擔,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做具體規(guī)定,這是未來能否共享的關鍵。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也指出,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市場主體資格、人口身份、專業(yè)資質、收入、財產(chǎn)、支出等與征稅有關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完善的具體細則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先推行再完善,這是當前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說。

  記者了解到,目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版本和此前稅總起草的內容大致相同,此次向社會公開主要有兩個意思。一是向社會大眾征求意見,二是法制辦會以書面形式向相關的各部委征求意見,之后會再調研、公布。按照這個節(jié)奏該草案在國務院層面至少需要半年時間來討論。

  施正文預測,最遲年底會在人大會議上審議。“如果快的話,草案在6月底交由人大審議,經(jīng)過調研、論證、公布等環(huán)節(jié),估計年內可上會審議,但通過的可能性較小。年內通過的可能性較小,主要還是基于各方利益的博弈。稅務機關采集納稅人涉稅信息非常困難,主要是第三方配合不足造成的。”

  中國社科院財經(jīng)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認為,從目前我國在信息化發(fā)展程度看,稅收征管法在技術手段上已經(jīng)不存在任何難題了。

  以個人住房信息聯(lián)網(wǎng)為例,數(shù)據(jù)顯示,2013年年底,全國已經(jīng)有60多個房產(chǎn)市場重點監(jiān)測城市與住建部的聯(lián)網(wǎng)。3月1日,《不動產(chǎn)登記暫行條例》將正式施行,內容包括不動產(chǎn)登記適用對象、執(zhí)行部門以及登記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責任。

  在此基礎上,要建立個人涉稅信息管理系統(tǒng),需要工商、公安、國土資源、住建部、銀行、社保、審計、海關等部門的配合。

  財稅界人士認為,1993年1月1日稅收征管法正式實施,雖然進行了兩次修改,但始終沒有增加“建立涉稅信息管理制度”的內容。但是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化的管理制度,這意味著將以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一旦立法通過,各部門的配合度也會提高。

  為個稅改革鋪路

  “各部門配合度提高,也是為直接稅改革提供技術支持,特別是個稅、房產(chǎn)稅改革需要的個人涉稅信息,以后都可以在稅務機關匯總,方便建立全社會個人信息數(shù)據(jù)庫。”張斌說。

  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深化稅制改革、優(yōu)化稅收結構,要提高直接稅比重,到2020年基本完成財稅改革,其中重要內容就是要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chǎn)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

  然而,一直以來,在實際征管體系中,自然人納稅人因為數(shù)量多、分布散導致征收難度大,這也成為個稅改革的技術難題。

  基于這種情況,征求意見稿提出,要建立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納稅人簽訂合同、協(xié)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chǎn)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同時,也擬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經(jīng)濟活動中大額交易的支付方報告收款人的納稅人識別號。

  此舉為今后房地產(chǎn)稅和個稅改革做鋪墊,強化了對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征管,為下一步稅制改革奠定征收基礎。

  張斌認為,識別號制度的建立對稅務部門和納稅人都是有利的。對稅務部門而言,通過個人識別號可以快速方便地了解納稅人的納稅信息,對個人而言,自己一年交了多少稅,應該享受哪些權利和福利,也是一個很好的憑證。“更重要的是,在一系列財稅改革中,中央加大支出責任,未來信息平臺建立以后,個人養(yǎng)老金、社保、轉移支付等支出責任都可以根據(jù)識別號來確定支出事項,有利于中央統(tǒng)籌財政收支規(guī)劃。”

  據(jù)悉,從2014年開始,財政部稅政司已經(jīng)成立了個稅改革小組,專門研究個稅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征管辦法。

  一位接近財稅系統(tǒng)人士分析,隨著稅收征管法的推進,最快年內將出臺個稅改革配套措施。“當然前提是個人涉稅信息的逐步完善,個稅配套措施也是在這個大框架下的具體細化。”該人士說。

  記者了解到,目前正在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原則上是把個人所有收入綜合計算的同時,考慮的支出后給予抵扣額,這也需要個人在年底把全部收入上報稅務機關。

  張斌分析,通過個人上報信息,可以了解納稅人在不同時間、地點的納稅信息,方便政策制定部門在個稅稅率、稅制制定等方面的考慮,雖然會涉及很多部門,但是卻是個稅發(fā)展的一個方向。

  這個觀點也得到了施正文的認同。

  在他看來,涉稅信息管理制度之所以難以建立,主要是各部門沒達成共識,但是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提出了目標要求,稅收征管法服務稅制改革的思路不會改變,通過征管法,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特別是個稅改革的方向亦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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