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筆稅款能否多次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公司現(xiàn)在資金緊張,不能足額繳納稅款,同一筆稅款能否多次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p>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chǎn)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p>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規(guī)定:將“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事項的受理機關由省稅務機關調整為主管稅務機關,取消代辦轉報環(huán)節(jié)。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后,對其提供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貨幣資金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通知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對該事項不再實行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
沒有規(guī)定同一筆稅款只能申請一次延期繳納,因此,如同一筆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多次申請延期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