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項目轉變用途用于應稅項目,是否還能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
原購入機器設備用于免稅項目,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認證后進行了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現(xiàn)在轉變用途用于應稅項目,是否還能抵扣進項稅額?
【答案】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上述第5點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據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