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營改增前購入不動產,發(fā)票丟失能否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
【問題】
我司銷售2016年4月30日以前購入的不動產,但是丟失了增值稅發(fā)票,但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還能否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
【答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的規(guī)定:一、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二、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ㄒ唬?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yè)稅)]÷(1+5%)×5%
?。ǘ?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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