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原占地用途,需要補繳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問題】
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需要補繳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答案】
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四、根據(jù)《耕地占用稅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需要補繳耕地占用稅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改變用途當日,具體為: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批準文件的當日;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的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