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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享受過留抵退稅,2020年還可以再次享受嗎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qizhenzhen 2021/01/14 11:23:31 字體:

【問題】

我公司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2019年已經(jīng)享受過留抵退稅,2020年12月份滿足留抵退稅的條件,還可以再次享受留抵退稅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ㄒ唬┩瑫r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ǘ┍竟嫠Q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企業(yè)只要滿足上述規(guī)定的留抵退稅的條件,可以再次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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