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享受過留抵退稅,2020年還可以再次享受嗎
【問題】
我公司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2019年已經(jīng)享受過留抵退稅,2020年12月份滿足留抵退稅的條件,還可以再次享受留抵退稅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ㄒ唬┩瑫r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ǘ┍竟嫠Q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企業(yè)只要滿足上述規(guī)定的留抵退稅的條件,可以再次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