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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與政府簽訂的專項債協(xié)議是否繳納印花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qizhenzhen 2021/01/14 11:22:17 字體:

【問題】

企業(yè)與政府簽訂的專項債協(xié)議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jù);

(三)營業(yè)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范 圍

1

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

……

……

8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

……

……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印花稅計征范圍實行列舉法,不在條例列舉范圍內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企業(yè)與政府簽訂的專項債協(xié)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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