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要剔除轉讓稅金嗎
【問題】
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計算清算時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時是否要剔除轉讓時的稅金?
【答案】
可參考部分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具體需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
第四十六條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納稅人清算后轉讓的(以下簡稱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進行納稅申報(含零申報)。
(二)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應當區(qū)分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確認的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乘以轉讓面積確認。
清算時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本次清算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已售面積
上述公式中,“本次清算扣除項目總金額”不包括納稅人進行清算時扣除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四)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的有關稅金在本次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規(guī)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8號)
第三十一條 清算后尾盤申報時,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不含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乘以清算后轉讓的面積再加上清算后轉讓時繳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計算。
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不含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總扣除項目金額(不含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總可售建筑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