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吸收合并,賬上的留抵稅額是否可以轉到合并方抵扣
【問題】
我們公司被別的單位吸收合并,賬上的留抵稅額是否可以轉到合并方抵扣?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xù)抵扣。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貴司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實貴司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后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合并方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與報送資料進行核對,對原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新納稅人繼續(xù)申報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