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一定要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嗎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一定要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guī)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