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政府共同合作進行一級土地開發(fā),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參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七》
十四、關于與政府共同合作進行土地改造、拆遷(一級土地開發(fā))繳納增值稅問題
納稅人(以下稱投資方)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包括企業(yè)搬遷、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
符合《關于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5號公告)所規(guī)定的“投資行為”的,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投資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貸款服務稅目征收增值稅。
如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屬于“建筑服務”稅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經紀代理”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