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支機構是否可以合并繳納增值稅
問:總分支機構是否可以合并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政策通知如下:固定業(yè)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qū)、市)范圍內(nèi)的,經(jīng)省(區(qū)、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省(區(qū)、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同意的結果,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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