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益性捐贈中,捐贈給政府部門應該取得什么票據
問、對于公益性捐贈中,捐贈給政府部門應該取得什么票據?對捐贈資金的用途是否有要求?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60號)規(guī)定:八、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公益性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三)環(huán)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y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w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