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業(yè)務如何繳納印花稅
案情簡介:近日,地稅局稽查局在對某國際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2016年度簽訂多份購銷合同,合同總金額達5.3億,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最終,補征了該公司“購銷合同”印花稅15.9萬元,并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7.95萬元,加收滯納金4.7萬元。對此,企業(yè)解釋購銷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配套合同,而融資租賃合同已經繳納過印花稅,所以認為購銷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稅法分析:經了解,該公司主要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對于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已經依照稅法規(guī)定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同時簽訂購銷合同,其中一部分購銷合同與第三方簽訂,系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方購買指定的機器設備,此種租賃方式為直接租賃;另一部分購銷合同與承租人簽訂,系承租人將自己擁有的機器設備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然后再通過租賃方式將已經出售的機器設備租回,此種租賃方式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規(guī)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對照文件規(guī)定,該公司對融資租賃合同依照“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是正確的。對于與融資性售后回租有關的購銷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對于與直接融資租賃有關的購銷合同,應照章繳納印花稅,本案中也是就此部分內容補征的印花稅。
隨著經濟的增長,融資租賃業(yè)務蓬勃發(fā)展,國家相關政策適時出新,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平時應加強對稅收政策的學習,避免陷入稅收誤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