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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內免費維修是否繳納增值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qizhenzhen 2021/09/27 17:13:58 字體:

企業(yè)在銷售過程中為了促進銷售經常會提供“三包”服務,在“三包”期內免費維修,零部件如有損壞負責免費更換,那么在“三包”期內免費維修更換的零部件進項稅額是否要轉出?免費維修是否需要單獨繳納增值稅?維修時更換的零部件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從上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分析,在“三包”期內免費維修更換的零部件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免費維修不需要單獨繳納增值稅,維修時更換的零部件也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下面梳理部分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及答復供大家參考。

一、陜西稅務

2020年6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對于“我公司銷售業(yè)務需提供售后“三包”服務,在簽訂合同時已明確將提供免費“三包”服務,且我公司根據在銷售時根據收入的一定比例進行”三包”費用的計提。目前在實際發(fā)生”三包”服務時,需要提供相關公司產品作為備件以更換舊的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部件,請問”三包”發(fā)生時發(fā)出的產品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答復如下:

公司的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問題,進行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屬于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關于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yè)務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該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需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零件也不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原北京國稅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貨勞稅熱點問題(2018年6月)》

6.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實行三包服務,在保修期內提供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是否要做進項稅轉出或視同銷售?

答:公司的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問題,進行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屬于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關于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yè)務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該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需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零件也不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三、上海松江區(qū)稅務局

2016年11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松江區(qū)稅務局對于“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實行三包服務,在保修期內提供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是否要做進項稅轉出或視同銷售?”答復如下:

公司的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問題,進行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屬于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關于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yè)務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該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需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零件也不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四、原浙江國稅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2013年12月熱點問題匯編》

6、我公司為促進銷售,提供“三包”服務,請問公司在“三包”期內提供的包修業(yè)務增值稅方面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款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公司的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問題,進行免費維修或免費更換配件,屬于用于增值稅項目,不須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另因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yè)務是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在銷售時獲得,該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須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零件也無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若公司另行收取修理修配費用,則為提供應稅勞務,屬于增值稅范圍,需要繳納增值稅。

五、原廈門國稅

2010年11月17日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對于“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實行三包服務,在保修期內提供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是否要進項稅轉出或視同銷售?”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ㄒ唬⒇浳锝桓端舜N;

 ?。ǘ╀N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ㄋ模⒆援a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ㄎ澹⒆援a、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⒆援a、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ㄆ撸⒆援a、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ò耍⒆援a、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質量問題,提供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屬于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需作為進項稅額轉出。又由于公司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yè)務是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須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零件也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若不在保修范圍內而無償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六、原寧波國稅

2010年10月29日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發(fā)布的《2010年10月納稅咨詢熱點問題》

二、關于三包期內免費提供維修零件增值稅及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司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yè)務是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須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零件也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需要注意的是若不在保修范圍內而無償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yè)在保修期內維修設備的各項支出屬于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guī)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原大連國稅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稅政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fā)[2003]26號)

六、對企業(yè)為對用提供“三包”服務,如在“三包”期內免費為用戶更換備件的,不征收增值稅?!叭逼谕馐杖×慵罴熬S修費的按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

八、原青島國稅

《青島市國稅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青國稅函[2002]263號)

三、征免規(guī)定

(二)企業(yè)實行“三包”免費為客戶提供的配件征稅問題

企業(yè)實行“三包”免費為客戶提供的配件應按視同銷售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yè)"三包"期內免費為客戶更換配件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青國稅函〔2005〕43號)

企業(yè)將"三包"配件直接或通過商業(yè)流通渠道提供給售后服務單位,并用于產品"三包"服務的,不論是否作價均應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但以下三種情況除外:

一、企業(yè)直接為客戶免費更換的"三包"配件;

二、企業(yè)按照更換下來的"三包"舊配件的數(shù)量、品種、規(guī)格,在企業(yè)"三包"配件定額內免費發(fā)放的新配件;

三、企業(yè)退回供貨商的屬于更換下來的企業(yè) "三包"配件定額內的舊配件。

作者:李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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