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修期內提供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是否做進項轉出或視同銷售
【問題】
我們生產的產品銷售后實行三包服務,在保修期內提供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是否要做進項稅轉出或視同銷售?
【答案】
公司的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問題,進行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屬于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另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關于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yè)務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該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需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零件也不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