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維修所耗材料是否繳納增值稅
問:我公司是生產型一般納稅人,保修期內免費為客戶提供維修服務。請問保修期內免費維修所消耗的材料、配件,是否視同銷售繳納稅款?
山東國稅12366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生產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企業(yè)提供免費維修所消耗的外購原材料,屬于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同時,生產企業(yè)在保質期內因免費維修承諾而發(fā)生的免費更換自產零配件和修理修配勞務是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已在銷售產品時獲得并繳納相關稅款,免費維修時無需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的零配件也不需要視同銷售。需要注意的是,不在保修范圍內而無償提供的維修材料、配件,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視同銷售并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