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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期限相關問題

2015-02-10 15:00 來源:廈門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請問我們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2014.12.1,那退稅期限可以到2016.4.30前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是嗎?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24號規(guī)定,企業(yè)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因此,若你司于2014年12月出口,退稅期限應至2015年4月30日前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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