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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條件

2015-03-06 09:21 來源:云南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條件:一是公益性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規(guī)定的范圍,具體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環(huán)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yè)。二是企業(yè)的捐贈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指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需經(jīng)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lián)合審核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三是企業(yè)應取得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jù),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加蓋受贈單位的印章。四是企業(yè)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nèi)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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