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ǘ┘{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ㄈ┘{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ㄋ模┘{稅人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ㄎ澹﹪叶悇湛偩治春硕ㄗ畹陀嫸悆r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M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 8萬公里 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