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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償提供應稅服務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2015-06-24 14:06 來源:廈門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我公司無償提供應稅服務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規(guī)定:“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yè)、郵政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故貴司無償提供的應稅服務,如不是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需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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