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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發(fā)生變化,印花稅如何繳納

2016-07-12 10:28 來源:南京日報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公司2014年實收資本400萬元,資本公積100萬元,當年按規(guī)定繳納了印花稅。2015年公司增加資本公積30萬元,已就增加的部分繳納了印花稅。今年公司減少資本公積80萬元,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已經(jīng)繳納的印花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執(zhí)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因此,公司減少資本公積80萬元部分的印花稅不可以申請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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