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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費用可否在2014年列支并稅前扣除

2015-01-29 10:47 來源:廣東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我司和外國股東簽訂商標使用費協(xié)議,按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收取,2013年的費用對方在2014年才開具發(fā)票收取,請問我司是否可在2014年列支并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當年度實際發(fā)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yè)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fā)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對企業(yè)屬2013年度的費用,應在所屬年度作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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