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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公告2012年第18號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可計入扣除基數

2015-03-03 15:41 來源:寧波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y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中規(guī)定,“對股權激勵計劃行權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guī)定進行稅前扣除。”問:此規(guī)定中“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可計入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培訓費等的扣除基數中?

  答: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項目,計入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培訓費等的限額扣除基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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