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規(guī)定,從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250毫升(不含)以下小排量摩托車、汽車輪胎、酒精等稅目消費稅。國家稅務總局相應對消費稅納稅申報進行了調(diào)整,制定本《公告》。
一、由于“酒及酒精”稅目中“酒精”子目取消,《公告》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36號)附件2《酒及酒精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名稱變更為《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刪除了申報表及其附表中“酒精”有關欄次和內(nèi)容。在調(diào)整表式同時,“公告”對申報表填寫說明也進行了修改。
二、根據(jù)縮小“摩托車”稅目征收范圍和取消“汽車輪胎”稅目的需要,《公告》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36號)附件5《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填寫說明中“摩托車”和“汽車輪胎”相關內(nèi)容進行了修改。
根據(jù)上述調(diào)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