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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zhèn)€稅本期收入與本期免稅收入如何算,主要區(qū)別有哪些

84784956| 提問時間:2019 02/19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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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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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1)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guī)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細則第13條)  ?。?)救濟性款項。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個人生活補助費;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撫恤金;(細則第14條)  ?。?)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轉業(yè)復員費。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  ?。?)安家費、離退休費用。按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外交人員所得。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guī)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協議免稅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手續(xù)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xù)費,按規(guī)定取得的扣繳手續(xù)費;  ?。?)轉讓房產所得。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離退休工薪所得。達到離、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生活費用。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出差補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股息紅利所得。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4.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中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5.農業(yè)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飼養(yǎng)業(yè)、捕撈業(yè),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yè)稅、農業(yè)特產稅、牧業(yè)稅征稅范圍,并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6.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94]財稅字第20號)   7.非工薪所得免稅。下列不屬于工薪性質的補貼、津貼或不屬于本人工薪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1994]89號)  ?。?)獨生子女補貼;  ?。?)托兒補助費;   (3)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執(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員支付并且不由該雇員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7條、國稅發(fā)[1994]148號)   9.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除擔任中國境內企業(yè)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外,不論是由境內企業(yè)和境外企業(yè)支付的所得,均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1994]148號)   10.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僅對由中國境內企業(yè)和個人支付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中國境外企業(yè)和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6條、國稅發(fā)[1994]148號)   11.見義勇為獎免稅。對鄉(xiāng)鎮(zhèn)以上政府或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25號)   12.青苗補償費免稅。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13.個人股本免稅。股份制企業(yè)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1997]198號)   14.福利和體育彩票獎金免稅。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彩票和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1994]127號、國稅發(fā)[1998]12號)   15.轉讓股票所得免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1號)   16.國債利息和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17.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18.下崗職工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免稅。下崗職工從事社區(qū)居民服務業(yè)的經營所得和勞動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持下崗證明在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1999]43號)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稅。專項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稅。(國稅發(fā)[1999]180號)   20.國外儲戶存款利息免稅。港澳臺和國外儲戶在外資銀行特區(qū)分行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21.股權式獎勵免稅??蒲袡C構和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1999]125號)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出售現有住房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其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重新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所占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財稅字[1999]278號)   23.公積金和保險金免稅。企業(yè)和個人按規(guī)定比例提取并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和失業(yè)保險基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利息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   24.股權資產緩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暫緩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2000]60號)   25.安置收入免稅。國有企業(yè)職工因企業(yè)破產,從破產企業(yè)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2000]77號、財稅[2001]157號)   26.補償收入免稅。國有企業(yè)職工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發(fā)[2000]77號)   27.失業(yè)保險金免稅。具備《失業(yè)保險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失業(yè)人員,領取的失業(yè)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2000]83號)   28.隨軍家屬經營所得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29.無賠款優(yōu)待收入免稅。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yè)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yōu)待收入(保險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0.扣繳利息稅手續(xù)費免稅。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xù)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2001]31號)   31.科技創(chuàng)新獎勵免稅。對在教育部和香港凱旋基金會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中,學生個人取得的科技創(chuàng)新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1]692號、國稅函[2002]1087號、國稅函[2006]459號)   32.外籍個人探親費免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每年探親不超過2次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1997]54號、國稅函[2001]336號)   33.個人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128號)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yè)所得稅。(財稅[2002]128號)   35.農村費改稅地區(qū)農業(yè)特產所得免稅。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qū)停止征收農業(yè)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yè)稅后,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yè)特產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7號)   36.高等學校教師獎金免稅。對教育部組織評選頒發(fā)的第一屆高等學校教學**每人2萬元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3]1294號)   37.下崗失業(yè)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對下崗失業(yè)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yè)、娛樂業(yè)以及廣告業(yè)、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208號)   38.奧運會獲獎收入免稅。對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有關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號)   39.防治“非典”人員補助收入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擔“非典”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yī)院、綜合醫(yī)院和疾病預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中參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線醫(y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有關規(guī)定的標準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臨時工作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40.預防“非典”物品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為防止“非典”擴散,對單位發(fā)放給個人的用于預防“非典”的藥品、醫(y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可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41.出租車司機減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間,各省級政府可根據“非典”疫情對出租車汽車司機免征個人所得稅或降低征收定額。(財稅[2003]113號)   42.退役士兵自謀職業(yè)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對退役士官和義務兵,從事稅收規(guī)定范圍的社會居民服務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2001]11號)   43.轉業(yè)干部自主擇業(yè)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yè)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2001]國轉聯8號、財稅[2003]26號)   44.“非典”期間個體戶經營蔬菜免稅。在“非典”期間,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經營蔬菜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實施辦法和執(zhí)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據疫情發(fā)展決定。(財稅[2003]112號)   45.為了促進中日友好關系發(fā)展,加深兩國人民之間的交流和理解,宋慶齡基金會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協會會長孫平化先生遺愿,專項設立了《基金》。個人獲得《基金》的獎金,屬于國務院部委頒發(fā)的文化方面的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于個人獲得第四屆《基金》的獎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917號)   46.為鼓勵全國廣大職工積極參加群眾性科技攻關、技術革新和發(fā)明創(chuàng)造活動,推動我國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fā)的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免稅的規(guī)定,對全國職工技術創(chuàng)新成果獲獎者所得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204號)   47.國家林業(yè)局屬于國務院部級直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fā)科技方面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對其頒發(fā)的林業(yè)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名單見附件)的獲獎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389號)   48.為進一步鼓勵和發(fā)展高科技人才隊伍,支持和促進我國載人航天事業(yè)的持續(xù)發(fā)展,增強綜合國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對曾憲梓載人航天基金獎獲獎者取得的獎金收入,視為外國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5]116號)   4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fā)的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對第三屆“中華環(huán)境獎”和“中華環(huán)境獎-綠色東方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詳見附件),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323號)   5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陳嘉庚科學獎2006年度獲獎者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陳嘉庚科學獎業(yè)務主管、組織結構、評選辦法不變的情況下,以后年度的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的獎金收入,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561號)
2019 02/19 09:29
84784956
2019 02/19 09:32
老師,這個太官方,能否通俗的跟我講下啊
maize老師
2019 02/19 09:36
免稅項目只有上面這個,你沒有這個免稅欄次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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