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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制藥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8月份銷售抗生素藥品232萬元(含稅),銷售免稅藥品100萬元。當月購入生產(chǎn)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稅款12.8萬元,抗生素藥品與免稅藥品無法劃分耗料情況。甲制藥廠當月應(yīng)納增值稅為()萬元。 A、32 B、35.2 C、23.47 D、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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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的原材料用于免稅產(chǎn)品,不得進項稅額抵扣。首先要根據(jù)比例將免稅部分劃分出來,
將銷售抗生素藥品的232萬元(含稅)轉(zhuǎn)換成不含稅銷售額:
232/(1+16%)=200萬元
計算免稅藥品占總銷售額的比例
100/(200+100)=33.33%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12.8*33.33%=4.27
當月應(yīng)納增值稅=232/1.16*16%-(12.8-4.27)=23.27萬元
2019 04/12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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