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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種題目我發(fā)現(xiàn)我好先理解錯了,我理解的是:酒類包裝物押金,除啤酒和黃酒外都應該作銷售處理,那白酒的押金應該作銷售處理,故白酒的銷項稅為(50000+2900)/(1+16%)*16%,而啤酒銷售時間沒有超過1年且在合同約定內,就不做銷售處理,故啤酒的銷項稅為23200/(1+16%)*16%, 可正確答案是白酒銷項稅為50000/(1+16%)*16%,啤酒銷項稅為(23200+1500)/(1+16%)*16%,我發(fā)現(xiàn)我好像理解正好相反了,請問老師正確怎么理解呢?

84784997| 提問時間:2019 12/3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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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下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chǎn)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字〔1995〕53號)規(guī)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酒類產(chǎn)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chǎn)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chǎn)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而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規(guī)定處理.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其押金在收取時計征消費稅和增值稅.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逾期,均不繳消費稅.原因是由于啤酒、黃酒采用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jù)是銷售數(shù)量而非銷售金額,征稅的多少與銷售數(shù)量成正比,而與銷售金額無直接關系.因此,企業(yè)銷售啤酒、黃酒時,如果發(fā)生包裝物銷售行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計征消費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消費稅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7〕306號)明確,對酒類包裝物征稅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于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產(chǎn)品.例如,丁企業(yè)(一般納稅人)2010年3月銷售糧食白酒,不含稅價20000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2000元,消費稅適用稅率20%,從量計征的消費稅1000元.該企業(yè)應納消費稅=〔20000+2000÷(1+17%)〕×20%+1000=5341.88(元).
2019 12/30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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