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聯(lián)合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2月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如下: (1)專門開采的天然氣45000千立方米,開采原煤450萬噸,采煤過程中生產(chǎn)天然氣2800千立方米。 (2)銷售原煤280萬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2400萬元。 (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萬噸,對外銷售90萬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840萬元。 (4)企業(yè)職工食堂和供熱等用原煤2500噸。 (5)銷售天然氣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過程中生產(chǎn)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稅銷售額6660萬元。 (6)購進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支付貨款7000萬元、增值稅稅額1190萬元。支付購原材料運輸費200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普通發(fā)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驗收人庫。 (7)購進采煤機械設備10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每臺設備支付貨款25萬元、增值稅4.25萬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要求:計算該聯(lián)合企業(yè)2014年12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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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02 11:06
陳詩晗老師
2020 07/02 11:08
進項為1190+4.25
銷項為22400*13%+15840/1.13*13%+2500*15840/90*13%+6660/1.09*9%
交的增值稅為銷項-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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