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2017年到2018年資料如下: 資料一:2017年3月1日,甲公司將一棟原作為固定資產的寫字樓以經營租賃的方式出租給乙公司并辦妥相關手續(xù),租期為18個月。當日,寫字樓的公允價值為16000萬元,原值為150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舊的金額為3000萬元。 資料二:2017年3月31日,甲公司收到出租寫字樓當月的租金125萬元,存入銀行。2017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的公允價值為17000萬元。 資料三:2018年9月1日,租期已滿,甲公司以17500萬元的價格出售該寫字樓,價款已存入銀行,出售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1)編制2017年3月1日甲公司出租該寫字樓的相關會計分錄。 (2)編制2017年3月31日甲公司收到租金的會計分錄。 (3)編制2017年12月31日寫字樓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分錄。 (4)編制2018年9月1日甲公司出售該寫字樓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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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13 11:08
稅務師王老師
2020 07/13 11:25
(1)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16000
累計折舊 3000
貸:固定資產 15000
盈余公積 4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600
(2)借:銀行存款 125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25
(3)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0
(4)借:銀行存款 175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17500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17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16000
——公允價值變動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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