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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9號、國稅函〔2009〕90號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老師,這個文件的內(nèi)容深意不太懂,麻煩老師能否用通俗的語言給解析一下嗎。

84785043| 提問時間:2020 09/0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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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首先不能開專票,只能開普票 第二,如果銷售價格是1000元,不含稅收入就是1000/1.03=970.87元 第三,減按2%征收增值稅,所以稅金是970.87*2.42元
2020 09/07 11:42
84785043
2020 09/07 12:05
老師為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呢?
森林老師
2020 09/07 14:10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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