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項銷售合同,合同中訂明甲公司應在2xe年8月銷售給乙公司批物資。 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fā)貨, 致使乙公司發(fā)生重大經濟損失。2x16年12月,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賠償450萬元。2x16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按《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guī)定對該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300萬元。2x17年2月10日,經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400萬元,甲、乙雙方均服從判決。判決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賠償款400萬元。甲、乙兩公司2x 16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x17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fā)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25%該公司尚未執(zhí)行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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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同學。
借 預計負債 3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
貸 其他應付款 400
借 應交所得稅 400*25%
貸 遞延所得稅資產 300*255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25%
借 利潤分配 75
貸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
借 利潤分配75*10%
貸 盈余公積 7.5
2020 12/25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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