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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可以使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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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一、按照5%征收率
1、出租、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財稅〔2016〕36號附件2,16號公告,14號公告)
2、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含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財稅〔2016〕47號 ,財稅[2016]68號)
3、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財稅〔2016〕47號 )
4、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財稅〔2016〕47號 )
5、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財稅〔2016〕47號 )
6、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財稅〔2016〕47號 )
7、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財稅〔2016〕47號)
8、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出租、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財稅[2016]68號)
二、按照3%征收率
1、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3、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4、銷售自產的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的電力。(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銷售自產的自來水。(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6、銷售自產的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7、銷售自產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8、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9、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國稅函〔2009〕456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10、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生物制品。(總局公告[2012]20號)
11、一般納稅人提供城市電影放映服務。(財教〔2014〕56號)
12、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財稅〔2015〕97號)
1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公告2015年第90號)
14、獸用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獸用生物制品。(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
15、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財稅〔2016〕36號 附件2)
16、經認定的動漫企業(yè)為開發(fā)動漫產品提供的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財稅〔2016〕36號 附件2)
17、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含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財稅〔2016〕36號 附件2,財稅[2016]140號)
18、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財稅〔2016〕36號 附件2
19、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財稅〔2016〕36號 附件2)
20、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財稅〔2016〕36號 附件2)
21、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財稅〔2016〕36號 附件2)
22、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財稅〔2016〕36號 附件2,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23、公路經營企業(yè)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財稅〔2016〕36號 附件2)
24、 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總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提供涉農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39號)
25、農村信用社、村鎮(zhèn)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yè)機構全資發(fā)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qū)、旗)及縣以下地區(qū)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yè)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財稅〔2016〕46號 )
26、對中國農業(yè)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yè)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yè)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yè)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46號 )
27、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財稅[2016]68號)
28、提供教育輔助服務。(財稅[2016]140號)
29、非企業(yè)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財稅[2016]140號)
30、非企業(yè)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財稅[2016]140號)
32、光伏發(fā)電項目發(fā)電戶銷售電力產品。(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33、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34、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35、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財稅[2017]58號)
36、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7〕56號)
三、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
4、納稅人銷售舊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
5、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1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6、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xiàn)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財稅〔2016〕36號 附件2)
2021 04/16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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