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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自制產品視同銷售不是應該按成本價計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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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 增值稅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 要按最近銷售的市場價格,沒有看同行的情況,再沒有就是成本+利潤算賣價計算
視同銷售貨物和勞務,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乘以(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乘以(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021 08/24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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