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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供工程檢測服務,進項票太少,稅負重。能享受加計扣除優(yōu)惠嗎?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才能享受?

84784987| 提問時間:2021 09/0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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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你好 ; 你們主要是提供檢測服務的話 屬于現(xiàn)代服務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2021 09/08 17:16
84784987
2021 09/08 17:18
現(xiàn)代服務,是享受加計10%還是15%?
meizi老師
2021 09/08 17:20
你好;享受10% 。生活服務是? 15%??
84784987
2021 09/08 17:21
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才能享受呢?
meizi老師
2021 09/08 17:22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84784987
2021 09/08 17:51
如杲前2個月忘記享受了,下個月還能補充享受加計抵減嗎
meizi老師
2021 09/08 17:56
你好 ; 可以的。 一般稅務局會 找你們處理的;? ? ?這兩天都有學員說他們稅務局找他們處理加計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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