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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yè)于2020年7月12日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yè),應(yīng)收價稅合計款為339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給予的付款條件為2/10,1/20,n/30;乙企業(yè)于2020年7月20日付款,甲企業(yè)實際收到的金額為( )元(假定計算現(xiàn)金折扣時不考慮增值稅)。

84784995| 提問時間:2021 10/09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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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wù)師+中級會計師
你好,甲企業(yè)實際收到的金額為=33900—30000*2%
2021 10/09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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