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企業(yè)于2020年7月12日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yè),應(yīng)收價稅合計款為339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給予的付款條件為2/10,1/20,n/30;乙企業(yè)于2020年7月20日付款,甲企業(yè)實際收到的金額為( )元(假定計算現(xiàn)金折扣時不考慮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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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甲企業(yè)實際收到的金額為=33900—30000*2%
2021 10/09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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