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y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 13%。2019年6月,發(fā)生下列業(yè)務(wù): (1)6月2日,向B公司賒銷某商品100件,每件標價200元,實際售價180元 (售價中不含增值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商品已交付B公司。代墊B公司運雜費2000元(不考慮增值稅)?,F(xiàn)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 (2)6月4日,銷售給乙公司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為20000元, 增值稅額2600元。乙公司以一張期限為 60天,面值為22600元的無息商業(yè)承兌匯票支付。該批商品成本為16000元。 (3)6月8日,收到B公司6月2日所購商品貨款并存入銀行。 (4)6月11日,A公司從甲公司購買原材料一批,價款20000元,按合同規(guī)定先預(yù)付 40% 購貨款,其余貨款驗貨后支付。 (5)6月20 日,因急需資金,A公司將收到的乙公司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到銀行辦理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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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20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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