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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材料,我們直接按發(fā)票入的工程施工的合同成本的材料費,可不可以不再下設材料明細了,比如,鋼筋,水泥,方管,之類這樣的不區(qū)分行不行,稅法上沒有硬性要求吧,如果區(qū)分也只是為了自己成本核算方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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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按發(fā)票入的工程施工的合同成本的材料費 如果單位不要求看哪個項目鋼筋,水泥,方管分別用了多少錢 可以不再下設材料明細了
稅法上沒有硬性要求
2022 04/3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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