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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司在2015年設立合伙企業(yè)作為員工持股平臺,2021年7月我司創(chuàng)業(yè)板掛牌上市,2022年進行股票分紅,通過合伙企業(yè)持股的員工分紅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參考國稅函〔2001〕84號文: 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yè)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問這部分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可以按照 財稅〔2012〕85號文: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xù)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還是仍需按照股息紅利10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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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2021年7月我司創(chuàng)業(yè)板掛牌上市,2022年進行股票分紅,減半征收。即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xù)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022 05/31 14:16
84784983
2022 05/31 14:18
但是我們部門員工是通過合伙企業(yè)持有的股票,這部分員工適用這條政策嘛
84784983
2022 05/31 14:20
還是這部分員工需要按照分紅金額10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呢?
文文老師
2022 05/31 14:23
部門員工是通過合伙企業(yè)持有的股票,這部分員工適用這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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