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A公司與B超市于2012年12月5日簽訂《租賃合同》,約定B超市租賃A公司名下位于幸福大道1號的房屋用以經(jīng)營,B超市須于每年1月1日向A公司支付租金200萬。2013年1月1日B超市向A公司足額支付第一年租金后,A公司向B超市交付房屋,B超市開始裝修。裝修過程中,拆除案涉房屋上附著的原裝飾裝修材料后,B超市發(fā)現(xiàn)租賃房屋存在主體結構安全性問題,遂要求A公司履行維修義務,但A公司予以拒絕。因A公司拒絕履行維修義務,B超市未再支付2014年房屋租金。因爭議問題一直無法解決,B超市根據(jù)《租賃合同》中“A公司應承擔房屋主體及安全結構部分的全部維修義務及費用,否則B超市有權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約定,于2014年7月向法院訴請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減免B超市已支付租金。A公司對此辯稱房屋主體結構不存在安全問題,B超市也從未在租金應付之日前向A公司提出過該問題,且因B超市拖延支付租金,A公司早在2014年3月1日就發(fā)函解除《租賃合同》。A公司針對其主張舉示相關證據(jù)。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你好同學,具體是什么問題
2022 06/13 15:13
閱讀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