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你好老師,我是一個工程單位,我是總包,有分包單位,那我繳納增值稅的時候那種情況可以選擇差額計稅呢!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你好同學,簡易計稅才可以選擇差額征稅。
問題一
建筑業(yè)差額征收增值稅適用于一般計稅的項目嗎?
答復:
不可以。
只有簡易計稅情況下才可以享受差額納稅這個政策。
參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問題二
建筑業(yè)差額征收增值稅,賬務處理上如何體現差額繳納?
答復:
我羅列幾筆分錄參考一下:
第一步,總包與業(yè)主結算工程款,并全額開增值稅發(fā)票給業(yè)主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 ? ? 貸:工程結算/主營業(yè)務收入
? ? ? ? ?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第二步, 總包與分包結算未支付工程款給分包方且分包方未開增值稅發(fā)票給總包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 ? ? 貸:應付賬款——分包方
第三步,總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總包收到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分包方
? ? ?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分包額÷(1+3%)×3%]
? ? ?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額÷(1+3%)×3%]
參考: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guī)定,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fā)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工程施工”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guī)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fā)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貸記 “工程施工”科目。
問題三
建筑業(yè)差額征收增值稅,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額計算嗎?
答復:
可以的。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七、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guī)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七條:
七、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納稅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務,可按照現行政策規(guī)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稅。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筑服務價款。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guī)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問題四
建筑業(yè)預繳增值稅,是不是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都是差額預繳?
答復:
是的。在預繳時不管項目是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都可以差額預繳。但是回機構所在地時一般計稅項目,需全額計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規(guī)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問題五
建筑業(yè)差額征收增值稅,分包款需要什么憑證作為抵扣依據?簡易計稅是否需要向稅局備案?
答復:
分包款可以憑借發(fā)票扣款。如專業(yè)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勞務款均可憑票扣除。簡易計稅不需要向稅局備案了。
參考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guī)定: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guī)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
上述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fā)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參考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guī)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zhèn)洳椋骸?(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2022 09/06 08:20
84785020
2022 09/06 08:43
謝謝你老師,你的回復太完整了!
魯老師
2022 09/06 08:51
不客氣同學,請五星好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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