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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勞務,同時又兼營提供挖掘勞務,是否征收增值稅

84784968| 提問時間:2017 06/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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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8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計算機高級
我公司為某納稅人提供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同時也附帶提供了挖掘,是否應當繳納增值稅。如果要繳納增值稅進項稅金應如何核算?
2017 06/17 17:41
良老師1
2017 06/17 17:54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chǎn)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yè)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yè)稅。 納稅人提供的礦產(chǎn)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yè)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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