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辛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庚公司加工應交消費稅的A材料一批(非金銀首飾),發(fā)出材料價款20000元,支付加工費10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增值稅稅額為17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1000元,材料已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B材料用于直接出售。(1)辛公司發(fā)出材料時的會計分錄(2)辛公司支付加工費和相關的稅費的會計處理(3)該批材料加工完工驗收入庫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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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己公司發(fā)出材料時的會計分錄
借:委托加工物資,貸:原材料
(2)己公司支付加工費和相關的稅費的會計處理
借:委托加工物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3)該批材料加工完工驗收入庫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貸:委托加工物資
2022 10/1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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