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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甲公司錄用張某工作,月工資6000元,雙方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8個月,由張某自行購買社會保險。2018年1月甲公司派張某去上海學習培訓1年花費10萬元,并簽訂培訓期滿后5年的服務(wù)期協(xié)議。2019年1月5日,張某在培訓學習時意外摔傷,入院治療2個月花費3萬元。2020年1月5日,張某與甲公司勞動合同到期,張某擬到同城市同行業(yè)的乙公司繼續(xù)從事財務(wù)工作。甲公司要水示某支付違約金并提出競業(yè)限制要求。請回答以下問題:(1)甲公司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有哪些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地方?(2)張某外出學習期間的受傷應(yīng)該如何認定?(3)張某離職時甲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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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試用期8個月?由張某自行購買社會保險 這個是不合法的。
2022 11/3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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