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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年3月1日,甲公司與客戶乙公司簽訂合同,向乙公司銷售A、B兩種商品,A商品的單獨售價為3000元,B商品的單獨售價為12000元,合同價款為12500元。合同約定,A商品于合同開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個月之后交付,當AB兩種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權(quán)收取12500元的合同對價。上述價格均不包含增值稅。A、B商品的實際成本分別為2100元和9000元。假定銷售A商品和B商品分別構(gòu)成單項履約義務,其控制權(quán)在交付時轉(zhuǎn)移給乙公司。本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B商品,同時針對銷售A、B兩種商品開具增值

84784990| 提問時間:2023 01/3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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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稅種,是指企業(yè)可以根據(jù)國家稅法規(guī)定,在產(chǎn)品或服務的銷售、外包和出租收入中,收取其價格上部分成為稅金以為國家納稅。甲公司在銷售A和B兩種商品時,在給乙公司開出發(fā)票時,應該把增值稅的費用也考慮在內(nèi)。 例如,甲公司銷售A商品的合同價款為3000元,增值稅率為17%,那么A商品的增值稅費用也就是510元,因此A商品的總價款為3510元。B商品的總價款就是合同價款12500元加上增值稅費用2125元,即14625元。
2023 01/3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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