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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x19年7月1日以200萬元的開發(fā)成本 結轉某項自行研發(fā)的專利權并開始攤銷,會計對該專利權按5年采用直線法攤銷,稅務上對開發(fā)費用則采用當期發(fā)生當期核銷的方法,不予資本化(假設不考慮稅法允許加計扣除50%的情況); 2021年初年末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差異額,帶計算

84785039| 提問時間:2023 04/2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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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巧云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你好,學員,耐心等一下
2023 04/29 10:16
施巧云老師
2023 04/29 10:23
2021年末賬面價值=200-100=100 計稅基礎200
84785039
2023 04/29 10:28
年初呢?老師
84785039
2023 04/29 10:30
19年是開發(fā)費用的當期,稅法規(guī)定應該當期全部扣除,到21年計稅基礎不應該是0嗎?
84785039
2023 04/29 10:31
這是**干
施巧云老師
2023 04/29 10:36
你好,學員,稅法費用化到2021年就是0,因為2019年都入賬了,2021年初賬面價值=200-60=140,計稅基礎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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