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一個朋友跟一家集團(下屬9個子公司)合作,他是跟集團簽的合同給對方送貨。先打了一半預付款(預付款是分開打的),一筆是跟他簽合同的那個集團打的,還有一筆是該集團的同一個法人的另一個公司給他打的,湊夠了一半的預付款,這個事情接近尾聲,該給他開發(fā)票。但對方要求朋友給其另外下屬九家子公司開,但當初的合同只是給這個集團簽的,所以發(fā)票必須按照合同來開,這個合同也就作廢了,要重新擬九份合同,給九個子公司開發(fā)票。問題就來了,可能尾款跟預付款的金額一樣,還是這兩個公司打,但打款的公司和合同上的公司名稱對不上(現(xiàn)在查賬是三方一致才行,銀行流水這三個對的上才可以現(xiàn)在合同重新做) 這種行為合不合法?發(fā)票應該怎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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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子公司都是獨立核算的,所以按這種規(guī)定的話需要重新簽合同和打款,否則三流不一致存在一定的查賬風險,如果是分公司性質的,就沒有關系
2023 05/31 20:18
84784958
2023 05/31 20:34
現(xiàn)在三流不一致,但是重新擬合同的話,可以達到二流一致,就是發(fā)票和合同能對上號,只是銀行流水對不上,這個行嗎?
耿老師
2023 05/31 20:38
您好,銀行這塊的話退款重新打或者是寫三方代付款協(xié)議,做三方代付款協(xié)議的話,還要看稅務局查賬時是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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