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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在所屬期2023年5月發(fā)放了2023年2月和2023年3月的工資,那么個稅申報是2023年2月和2023年3月的工資。 1其中稅款所屬期填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還是填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2增員是增2023年5月的,還是增2023年2月和3月新入職的員工? 3減員是減2023年1月的離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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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所屬期五月份發(fā)下去的,在六月份申報個稅,所屬期還是五月份。
所屬期是5月1號到5月31號。
2023 06/01 09:34
郭老師
2023 06/01 09:34
2入職時間寫二月份兒和三月份。
郭老師
2023 06/01 09:35
第三個他是幾月份離職?
84785022
2023 06/01 09:36
那它后面的扣除數(shù),專項就不會扣除2個月的了,是這個意思嗎?
84785022
2023 06/01 09:37
第3的減員,是應該減2023年4月離職的在2023年4月已發(fā)放了工資的,對嗎
郭老師
2023 06/01 09:39
你好,會的,比如他二月份入職,你在6月給他申報個稅
他的累計扣除費用是二月份和三月份,還有四月份、五月份這四個月的累積。
郭老師
2023 06/01 09:39
這個幾月份發(fā)放的工資,看你們單位自己就可以的,這個沒有規(guī)定什么時間發(fā)工資,四月份的工資可以在五月份發(fā)放,六月份給他申報個稅,申報完了個稅之后,你就給他給減員就行了,日期就是四月份。
84785022
2023 06/01 09:44
關于個稅申報的是按所屬期發(fā)放工資數(shù)來申報,政策依據(jù)是什么?哪號文件
郭老師
2023 06/01 09:47
依據(jù)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fā)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
2、如果扣繳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guī)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3、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guī)定期限申報,當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扣繳單位申報期限有差異,就會產生數(shù)據(jù)歸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guī)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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