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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1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銷售鋼結構件就是13%稅率 安裝服務可以是一般9%,也可以簡易3%,針對同一項目這個材料和勞務合同分開簽嗎?還是和業(yè)主簽一個合同呢?還有政策規(guī)定中等自產(chǎn)貨物咋理解呢?

84784947| 提問時間:2023 08/04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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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是否符合貨物的特點: 自產(chǎn)貨物,是指企業(yè)利用自身技術與各種資源,自己生產(chǎn)的可供出售的物品
2023 08/04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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