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請問:破產法的提前清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提請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也就是說可以在受理前清償受理前到期的債務。是這樣理解嗎?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同學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05/08 22:31
Stella老師
05/08 22:33
你的理解基本正確,但需要注意: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關于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債務清償問題,有以下幾點關鍵信息:
1. 可撤銷的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清償了未到期的債務,那么在破產程序啟動后,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這些提前清償行為,前提是這些清償并沒有使債務人財產受益,并且導致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受損。
2. 已到期的債務清償:如果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清償的是已經到期的債務,特別是如果這種清償行為發(fā)生在受理前的六個月,并且當時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樣的清償也可能被撤銷,除非該清償行為實際上對債務人財產有益。
3. 例外情況:您提到的“人民法院不支持撤銷”的情況,具體是指如果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提前清償了未到期的債務,并且這些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自然到期,那么對于這類已經在受理前到期的債務,管理人請求撤銷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通常不會給予支持。
總結來說,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可以清償已經到期的債務,但需注意的是,若存在上述特定條件下的提前清償行為,即便債務最終在受理前到期,管理人仍有可能基于特定情況請求撤銷。因此,是否能夠在受理前清償受理前到期的債務而不受撤銷,還需結合具體情況分析。
Stella老師
05/08 22:33
希望解答能夠幫助到你,麻煩給個五星好評,謝謝
閱讀 524